基本编码 |
1110001000 |
实施编码 |
430104999000430104003300 |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关 |
岳麓区司法局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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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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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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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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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支持 |
网上支付 |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
物流快递 |
暂不支持物流快递 |
设定依据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法律援助的方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七条 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可以向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援助。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方式? ?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安排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查、批准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责令其支付应当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通过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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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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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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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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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暂无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运行系统 |
市级 |
联办机构 |
暂无联办机构 |
中介服务 |
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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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暂无数量限制 |
办理地点 |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93号湘麓金座西栋二楼大厅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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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特别程序 |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
咨询电话 |
0731-88999739 |
监督电话 |
0731-88999337、0731-88999450、0731-88999759 |
申请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 |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 |
0731-88999739 |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与谷丰路交汇处湘麓金座西栋2楼 |
行政复议部门网址 |
http://www.yuelu.gov.cn/sfj/ |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 |
暂无行政诉讼部门 |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 |
暂无行政诉讼部门电话 |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 |
暂无行政诉讼部门地址 |
行政诉讼部门网址 |
暂无行政诉讼部门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