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1032002000 |
实施编码 |
430198999000000000000012300 |
事项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关 |
长沙县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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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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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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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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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
网上支付 |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
物流快递 |
支持 |
设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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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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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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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内容 |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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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暂无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运行系统 |
市级 |
联办机构 |
暂无联办机构 |
中介服务 |
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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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地点 |
长沙县星沙街道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大厅2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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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特别程序 |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
咨询电话 |
0731-84020034 |
监督电话 |
0731-84012342 |
申请人权利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
申请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 |
无行政复议名称 |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 |
无行政复议电话 |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 |
无行政复议地址 |
行政复议部门网址 |
无行政复议网址 |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 |
无行政诉讼名称 |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 |
无行政诉讼电话 |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 |
无行政诉讼地址 |
行政诉讼部门网址 |
无行政诉讼网址 |